2026 年 9 月,云南省针对旅游市场不合理低价游、强迫诱导消费、转拼团乱象、隐形购物等突出问题,聚焦**旅行社、导游、旅游包车、购物场所**四大市场主体,出台从严管理旅游团队 “20 条” 措施,构建组团 — 带团 — 交通 — 购物全流程闭环监管体系,具体内容如下:
一、旅行社环节:从源头切断违规链条(共 11 条)
1. 严禁安排团队游客购物,包括景区、街区、住宿和就餐点等隐形购物场所的商品推销。
2. 严禁卖团、赌团、二次转团拼团,地接社接团后不得再委托其他旅行社接待。
3. 强制使用 2026 版电子版团队旅游示范合同并上传监管平台,地接社须核验留存组团社合同及行程材料,合同中不得夹带购物、自费项目。
4. 执行 “一团一报” 制度,导游、车辆、游客、合同行程等信息须通过监管平台完整报备。
5. 严格旅行社分社备案审核。
6. 对 “马甲旅行社”“僵尸旅行社” 予以清退。
7. 科学调控旅行社总量,避免行业无序扩张。
8. 按季度按比例公开投诉靠前的旅行社、导游名单,实施重点监管。
9. 对投诉排名靠前、造成重大负面舆情的市场主体,限制其与 A 级景区、国有博物馆开展业务合作。
10. 规范 OTA 线上平台,下架不合理低价游产品,处置虚假宣传账号。
11. 推行行业信用评级,对失信旅行社开展联合惩戒。
二、导游环节:划定从业底线(共 3 条)
12. 不得强迫、诱导游客消费,禁止带团进入各类场所开展购物活动,严禁收受购物场所、自费项目支付的回扣、人头费等不正当收益。
13. 严厉打击 “黑导”,查处使用伪造证件带团行为;导游必须经旅行社委派方可开展业务,禁止私自揽客,不得擅自改动行程、中止带团服务。
14. 落实每年 24 小时年审培训要求,年审不合格不得上岗;跨州市调动的导游,未完成属地年审培训不予换发执业证件。
三、旅游包车环节:防止交通环节成为诱导购物助推工具(共 4 条)
15. 司机不得参与引导、推动游客购物消费;车内发现导游诱导购物,可在安全停车后向主管部门举报,查实后给予奖励;参与强迫消费的司机、车辆直接停业整改。
16. 旅游包车须配齐并正常使用车载监控、卫星定位设备,音视频存储材料须可供执法调取;非客观通行原因,不允许为购物目的驶入或停靠购物场所。
17. 车辆、人员须具备合规运营资质,由企业正规调度,不得承接手续不全的旅游团队。
18. 包车企业、司机不得承接不合理低价游团队,违规承接的企业、车辆、人员实施停业整改。
四、购物场所环节:显性与隐形双向整治(共 2 条)
19. 重点治理珠宝玉石、药材土特产类门店,打击封闭式、包厢式等套路销售模式;接待旅游团队且受过行政处罚的购物点,划定为不合格供应商,旅行社一律不得纳入行程。
20. 重点排查餐厅、景区、民俗体验等业态叠加购物的经营场所,对位置隐秘、经营时段异常的点位常态化巡查管控,防范其变相承接旅游团队开展购物推销。
以下结合云南旅游市场监管语境,对 “20 条” 措施中涉及的行业术语、监管名词逐条对应解释:
一、旅行社环节(第 1-11 条)核心名词
1. 隐形购物场所
指不以正规购物门店名义对外经营,隐藏在景区、特色街区、酒店、餐厅、民俗体验馆等非购物场景内,借游览、休息、用餐、文化体验等名义,变相向团队游客推销商品的隐蔽经营点位,是 “变相购物” 的主要载体。
2. 卖团 / 赌团
- 卖团(买团):组团社不以团费盈利,而是将招揽到的游客团队整体 “转卖” 给目的地地接社,由地接社反向向组团社按人头支付费用(行业称 “负团费”)的违规操作。
- 赌团:地接社以低于成本价甚至零团费、负团费承接旅游团队,前期承担全部接待亏损,完全依赖游客购物、自费项目的返佣来覆盖成本并盈利,收益完全 “赌” 游客消费能力的高风险经营模式。
3. 二次转团拼团
- 转团:旅行社未经游客同意,将已签约的游客整体转给其他旅行社履行接待义务;拼团:多家旅行社将零散游客合并成一个团队接待。
- “二次转拼团” 指地接社接团后,再次将游客转委托、拆分拼给其他旅行社或个人接待,属于层层转包,直接导致服务标准缩水、责任主体模糊。
4. 组团社 / 地接社
- 组团社:客源地直接招揽游客、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负责前端收客、发售旅游产品。
- 地接社:旅游目的地受组团社委托,落地执行食宿、交通、游览等接待服务的当地旅行社。
5. 2026 版电子版团队旅游示范合同
云南省文旅部门 2026 年更新的官方标准团队旅游合同模板,强制要求旅行社使用电子版本并上传监管平台;条款明确禁止夹带购物、自费项目,实现合同全程可追溯、可监管,防范口头承诺与虚假宣传。
6. 一团一报
旅游团队强制报备制度:旅行社必须在团队出发前,将该团的导游信息、车辆信息、游客名单、合同行程、服务标准等全部信息,统一上传至官方旅游监管平台,做到 “一个团队、一次报备、全程可查”。
7. 马甲旅行社
同一实际控制人注册多家旅行社主体,用不同营业执照、经营许可 “换壳” 经营,用于规避监管、分散投诉、转嫁违法责任;一旦某家旅行社被处罚,立即切换另一家 “马甲” 主体继续违规运营。
8. 僵尸旅行社
长期未开展实际旅游经营业务,无固定经营场所、无专职从业人员,不具备正常运营条件,仅保留旅行社资质的空壳企业;这类主体极易被违规从业者借用,开展非法低价团、强制购物等经营活动。
9. A 级景区
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由文旅部门评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从高到低分为 5A、4A、3A、2A、1A 五级,是国内景区官方品质认证。措施中限制失信主体与 A 级景区合作,是通过业务限制倒逼市场主体合规经营。
10. OTA 线上平台
OTA 是 Online Travel Agency(在线旅游代理商)的缩写,指携程、美团、飞猪、抖音等线上旅游产品销售平台,是旅游线路产品的主要线上售卖渠道;措施中要求其下架不合理低价产品、处置虚假宣传账号。
11. 行业信用评级 / 联合惩戒
- 行业信用评级:文旅部门对旅行社的经营合规性、服务质量、投诉记录等进行综合评分,划分信用等级的分级监管制度。
- 联合惩戒:文旅、市场监管、公安、税务等多部门联动,对失信旅行社在资质审批、政策扶持、业务合作、市场准入等方面共同实施限制,形成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的监管效果。
二、导游环节(第 12-14 条)核心名词
12. 回扣 / 人头费
- 回扣:导游带游客到购物场所、自费项目场所消费后,商家按消费金额的固定比例返还给导游的非法佣金,是导游诱导游客消费的核心利益驱动。
- 人头费:也称 “进店费”“停车费”,只要导游带游客进入购物场所,无论游客是否消费,商家都按游客人数支付给导游 / 旅行社的固定费用,是低价团 “负团费” 的重要来源。
13. 黑导
未取得导游执业资格证件,或证件过期、被吊销,仍非法从事带团服务的人员;也包括虽有执业证但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揽客带团的违规人员,这类群体普遍存在服务无保障、强制消费等问题。
14. 年审培训
导游执业年度审核配套的强制培训制度,国家要求导游每年完成不少于 24 小时的岗位培训,内容涵盖政策法规、服务规范、安全生产等;培训考核合格才能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执业活动。
三、旅游包车环节(第 15-18 条)核心名词
15. 车载监控 / 卫星定位设备
旅游客运车辆强制安装的监管设备:
- 卫星定位(北斗 / GPS):实时追踪车辆行驶路线、停靠位置,防范擅自改道、绕路进店购物。
- 车载音视频监控:全程记录车内导游讲解、服务过程,数据需留存固定期限供执法调取。
16. 合规运营资质
承接旅游团队的包车企业、车辆、人员需具备的法定资格:企业需取得旅游客运类《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需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需取得对应从业资格证,且由企业正规调度、手续齐全。
四、购物场所环节(第 19-20 条)核心名词
17. 封闭式、包厢式套路销售模式
旅游购物店典型的违规销售手法:
- 封闭式销售:购物场所只接待旅游团队、不面向散客开放,关闭或遮挡对外出入口,限制游客自由进出,营造封闭施压环境。
- 包厢式销售:以休息、体验、听课、品鉴等名义,将游客带入独立封闭的包间 / 隔间,通过 “洗脑式” 虚假宣传、夸大商品功效、制造稀缺感等方式,诱导甚至胁迫游客消费,常见于珠宝玉石、药材土特产类门店。
18. 业态叠加购物经营场所
本身主营餐饮、景区游览、民俗体验、非遗展示、康养研学等业务,同时叠加商品销售功能,借主业场景掩护变相开展旅游团队购物的经营场所(比如餐厅内卖药材、民俗村里卖玉器),是隐形购物的典型形态。
配套机制相关名词
- 四不”承诺:即 “不承接、不组织、不接待、不参与不合理低价游,是云南要求旅行社、导游、旅游车司机全覆盖签订的自律承诺书,作为从业运营的前置条件。
一机游账号:即 “一部手机游云南” 官方平台的经营主体账号,是云南旅游数字化监管的核心载体;旅行社、导游、旅游企业均需注册账号开展业务,未签订承诺书的主体将被关停账号、暂停涉旅运营。
编辑:陈希
编审:陈大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