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桥区曝光多起旅游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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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不合理低价游”、合同不规范、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潮州市湘桥区文化旅游体育局选取部分旅游市场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曝光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以案示警、以案释法、以案普法,警示旅游经营者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守法合规经营;引导旅游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虚假宣传,理性消费,共同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全面提升我区旅游服务水平。

案例1:

潮州市某晖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案

2026年2月,潮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潮州市某晖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实,潮州市某晖旅行社有限公司通过湖南张家界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及某音、小某书等平台,以低团费(收取游客金额低于实际行程中支付各项费用)、零购物团等诱骗招徕游客参加“潮汕壹号”旅行团,并安排购物场所从中获取人头费,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林某告为“潮汕壹号”旅行团提供导游服务。该旅行社已构成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和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潮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潮州市某晖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400元、罚款30000元、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某作出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颜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林某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

2026年2月,潮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潮州市某晖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林某某涉嫌未取得导游证为该公司组织的“潮汕壹号”旅行团提供导游服务,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实,林某某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12月26日至12月29日为潮州市某晖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潮汕壹号”旅行团提供导游服务,并收取导游服务费,并在服务过程中向游客销售三盒坚果类礼盒,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照《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潮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林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6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唐某某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2026年4月,根据上级部门交办的线索,潮州市湘桥区文化旅游体育局依法对导游唐某某涉嫌向游客兜售物品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导游唐某某接受潮州市某旅行社委派提供导游服务期间,向游客兜售鱼干、陈皮等特产,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潮州市湘桥区文化旅游体育局依法对唐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潮州市某日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案

2024年8月,潮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对旅行社日常巡查时,发现潮州市某日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实,潮州市某日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旅游活动,不能提供与旅游者夏某、陈某某签订的旅游合同,与旅游者房某、殷某某签订的旅游合同未完整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照《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潮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责令潮州市某日旅行社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4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潮州市湘桥区某田汇文艺创作工作室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6年8月,潮州市湘桥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对12345平台举报内容进行核查时,发现潮州市湘桥区某田汇文艺创作工作室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实,潮州市湘桥区某田汇文艺创作工作室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招徕学生参加“世界义乌财商研学营”研学旅游活动并收取团费,委托具备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义乌市某旅行社负责接待。潮州市湘桥区某田汇文艺创作工作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潮州市湘桥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对潮州市湘桥区某田汇文艺创作工作室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769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