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老李夫妇为儿子张先生在上海购买两套房多次转款,儿子出具借条,约定年利率最高达36%。事后,老夫妻起诉小夫妻,要求共同偿还457万余元及利息。
▲送达证
一审法院睢宁县人民法院查明,张先生与陈女士于2012年登记结婚,先后于2017年、2020年在上海徐汇区、长宁区购房。父母多次向张先生转款,陈女士也为购房先后向丈夫转款70万元、21万元。
判决书显示,张先生于2017年出具的借条载明借款194万元,年利率36%,一年利息69.84万元;2020年的借条载明借款160万元,年利率24%。2023年,他又出具一张81.4405万元的借条。
老李说,儿子到上海工作后,为帮儿子安家,她动用家里的积蓄,也向外借款;第二套房的首付,则用了老家拆迁后的剩余资金。
老李提到,儿媳此前为购房所转的70万元,实际来自出售婚房的款项。该婚房系老李夫妇在儿子认识陈女士之前,就已在老家全款为儿子购买。此外,儿媳还在徐州购入一套房屋,对外称该房由自己父母全款出资。
张先生说,2020年再买房,主要考虑到孩子,那时月供压力虽大,但加上父母补贴,尚能维持。张先生说,妻子的名字是他们主动写上的。但此后两人感情愈发不合,孩子基本上也是由他一人在抚养。
老李解释,高息是因为自己对外借钱的成本较高,如果小两口日子过得好,这些钱可以不还;如今,她希望拿回借款,为自己和丈夫的晚年留些保障。
记者致电陈女士,说明采访意图后,对方挂断电话。
一审判决书显示,老张、老李起诉时主张,儿子、儿媳收入难以承担上海购房首付及按揭,他们为此提供借款,要求二人共同偿还本金457.6195万元及利息,利息已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并非要求全额兑现借条上的36%、24%的利率。
陈女士在一审审理中提出,公婆出资既为儿子安家,也为自己居住,属于赠与,公婆在购房、转账时也没有表示这些钱是借给夫妻二人的。
据判决书,陈女士称,购买第二套房是丈夫坚持的,自己最初不同意,后来同意并转款21万元。家庭矛盾发生后,公婆撰写借条、丈夫签字,随后不断要求她补签,但她始终未认可借款;丈夫自行确认债务,不能使她承担同样的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2020年陈女士在老家买房,以及陈女士2023年假借银行名义向老李发送短信催要逾期贷款,均加剧了家庭矛盾,老李和张先生多次要求陈女士补签借条、共同还款。陈女士拒绝签字,曾表示同意出售一处房屋还款。
▲陈女士假借银行名义向老李发送短信催要逾期贷款
睢宁县法院认为,父母未能充分证明儿子出具借条时儿媳在场,结合后来反复要求补签等情况,法院认定,陈女士对丈夫出具借条、约定年利率36%、24%的事并不知情。
一审法院指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共同向父母高息借款的合意。陈女士提出卖房还款,只是夫妻间的交流意见,不能视为接受高息借款并同意共同偿还,也不构成债务加入。
一审法院认为,张先生出具借条、承诺归还本息是自行确认债务,法院判决张先生偿还本金457.6195万元及按四倍LPR分段计算的利息,驳回老张、老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书截图
老张、老李上诉称,款项用于购买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陈女士在二审中坚持不应共同还款。
2025年3月10日,徐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张先生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已立案审查。
广东平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卫平认为,本案从现有证据来看,无法认定双方有共同借款的合意。过高的利息可以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但对于共同意思表示不会产生影响。陈女士虽表示愿意卖房还款,但并未明确表示自身加入债务的意思,因此仍难以认定债务加入。(文中张先生、陈女士、老张、老李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