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三起
旅行社未按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典型案例的通报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是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者由银行担保提供的专项资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依法足额交纳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近期,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查处三起旅行社拒不交纳、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案件。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案件概况
青岛海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青岛壮丽山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青岛远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三家旅行社未按规定交纳质保金,也未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上述企业主要负责人均被依法启动五年限制从业追责程序。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一条、《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其主要负责人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三、警示要求
(一)立即自查自纠。各旅行社要立即核查质量保证金账户开设、存入、增存、补足及银行担保有效性,重点核查以下情形:取得经营许可后3个工作日内未足额交纳质量保证金的;使用保证金赔偿旅游者损失或者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罚款以上处罚后,5个工作日内未补足的;质量保证金存单或银行保函到期后未及时续存、续保的;以保险方式替代现金交纳,保险到期后未按规定转为现金或银行担保方式交纳的。发现问题应在法定期限内补正,并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完成信息录入与材料上传,留存自查记录备查。
(二)严格履行整改要求。收到补交、责令改正等执法文书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实际履行。以经营困难、政策调整、人员变动等为由拖延的,不构成免责事由。
(三)强化监管和社会监督。市、区两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将持续加强质量保证金交纳情况监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依法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将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及其相关人员列为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
特此通报。
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9月16日
供稿
|青岛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编辑
|冉欣
校对
|管毓轩
审核
|李珺竹、冯璇、董月华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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